高空工作車除操作人員須取得操作人員資格外,該車工作平台之其他搭乘人員是否亦須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

商品名稱:

職安宣導-高空工作車除操作人員須取得操作資格外,地面指揮監督人員亦須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資格

詳細介紹:

前言


        近年來,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陸續修正相關職安法規,旨在推動更完善的高空作業安全環境。自 2024 年(民國 113 年)1 月 1 日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 條之 9 條規定,工程使用高空工作車時,操作人員均須至勞動部認可之職業訓練單位,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取得證明,方可進行操作。違反者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處以新台幣 3 萬至 30 萬元之罰鍰。

使用高空工作車進行作業時,除實際操作人員外,職安署後續編列之安全衛生指引亦明確指出,地面指揮監督人員同樣須具備高空工作車操作資格,此項規定並非增加業界行政負擔,而是汲取過往重大職安事故之教訓,建構「雙重保險」的應變機制。

案例研析:碧潭隧道職安事故之啟示

民國 111 年(2022年)1 月 15 日於國道 3 號碧潭隧道發生嚴重職安意外,一名工程人員在使用高空工作車進行隧道抽風系統檢修高處作業,疑似因機具操作時未與結構物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導致該名人員被夾困於工作平台與風管之間。

事故發生當下,現場其他工班同仁雖試圖協助其脫困,卻因地面人員「均不熟悉高空工作車操作,也不知道緊急下降之應變功能」,無法於第一時間將桿身降下進行救援。最終在警消人員趕抵現場前,受困人員已失去生命徵象。此憾事體現了職安署規定「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地面指揮監督人員亦須具備操作資格」之必要性。可確保當使用高空工作車進行高處作業時,如人員因突發狀況(如昏迷、夾困、身體不適)喪失操作能力時,地面監督人員可即時接手操作緊急操作先將人員下降至地面,以把握黃金救援時間。

高空工作車作業人員資格與規範要點

磐石特將核心對象之資格規範彙整如下:

一、 核心對象資格

實際操作機具人員(法規規範):

按《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111年7月7日施行)規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 16 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經測驗合格取得操作人員資格證明。

現場指揮監督專人(指引規範):
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 條之 1 規定: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勞動部職安署特別強調:為避免已取得操作資格者於高處作業時發生突發事故,該受雇主指定於現場指揮監督之專人,亦須接受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教育訓練並取得資格,以利於緊急狀況下協助操作,妥善處理突發事故。

二、 其他搭乘人員規範

對於在高空工作車平台內進行維修、檢測或施工(而非負責操作機具)之其他人員,法規雖未強制要求亦須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合格證明,但雇主仍須恪遵以下管理責任

1.基礎訓練: 確保搭乘人員已依法接受一般性或基礎之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防護配戴: 作業時全程必須確實穿著背負式安全帶(防墜器)並正確掛扣於平台指定錨點,且配戴安全帽。

3.負載限制: 嚴格遵守該設備之乘載重量人數限制(一般剪刀式或直臂式平台限制至多為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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