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業車

歷年來國內重大職業災害以墜落災害為首位,每年罹災人數皆佔總死亡人數50%以上,為符合職安法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第3條之規定,國內陸續大量使用高空作業車(高空作業平台)搭載人員從事高處作業,工作場所從室內至室外都可應用,是相較於梯子、吊籠等更為安全之設備,使用高空作業車 (自走式高空車)也可有效提升工作效率!


安全性高

施工架

搭設施工架(鷹架)進行高空作業,常因結構強度不足容易造成倒塌或人員在架上移動致使人員從高空墜落,且當部分支撐桿阻擋搬運路線時,多數施工者會暫時拆除,增加施工架倒塌風險。

高空作業車

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設計結構如吊車或堆高機,車身配重採下重上輕設計,且工作籃有約1米高度的護欄,除非人員未按職安規定著裝或危險操作使用,相對比較沒有傾覆、夾傷與墜落這些危害風險。

載重與作業效率高

施工架

施工架雖也可以承載人員與料件,但仍需人員攀爬上下的移動,較容易耗費人員的體力與時間,且施工架運送至工地時須先搭建,當工作高度4~8M高時,使用移動式施工架(鷹架)會有穩定度不夠的疑慮,且下方還需搭配人員用手動推拉來進行移動。

高空作業車

車輛運至工地即可開始工作使用,快速便捷。市面上所有的自走式高空作業車在平面處都可由操作人員自行操作進行短距離的移動,就算上升在半空中時也可慢速移動。一般的高空作業車都可搭載200KG(人員與材料設備總重)在臂桿所及範圍內自由的前後上下移動,除了作業效率提升還可以讓工程人力更精簡。

操作簡便

吊桿吊籃

移動式起重機裝設吊籃施工最少需二名人員,一員在下方操作臂桿,一員在工作籃內進行施工。上方施工人員無法自行根據實際作業情況去調整作業距離,都需靠下方操作人員控制調整,萬一聯繫不當很容易造成夾傷或碰撞的職安事故。

高空作業車

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之用途是為了讓高空作業中的施工人員無墜落危害而設計,工作者在高處時須自行操作調整才安全(工作者本身最了解實際狀況)。而高空車操作設計為了讓所有的工程人員皆可輕易上手,所以它的操作相當簡單,只要經約一小時的操作學習就能上手。

裝載運輸便利

4-12米內的剪刀充電式高空作業車可使用貨車或移動式起重車輛(吊桿車)運輸,12米以上舉臂式高空作業車採落地拖板車運輸,機具可自行上下車,長途移動安全方便,不需像施工架(鷹架)載運需好幾車次。

工地佔地小

施工架(鷹架)應用於工程時須有一定的腹地來備料搭建吊運與組裝,當部分支撐桿阻擋搬運路線時,多數施工者會暫時拆除,增加施工架倒塌風險。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只需約略停3.5噸卡車佔地大小就可工作,當擋住工作動線還可以移動。

根據工作場所的地面狀況來挑選不同種類的高空作業車外,其他尚需考慮作業空間、空中障礙物、運輸條件、地面動線與障礙物等情況來選擇適合車款

水泥或柏油平整地面

輪胎自走式高空作業車(爬坡能力約12-17°)

4-12米剪刀輪胎式高空作業車:適用於平整地面的建築工程、土木工程、設備工程、電氣電信工程、塗裝作業及其他各類工程中使用。  14-41米舉臂輪胎式高空作業車:適用於造船廠、機場機棚、鋼構廠房搭建、建築物外牆維修、設備安裝或維修檢查、清潔或街道樹木之修剪等各類工程中使用。


泥土或碎石凹凸地面

履帶自走式高空作業車(爬坡能力約25-30°)

4-7米剪刀履帶式高空作業車:適用於泥土或砂質地面的建築工程、土木工程、太陽能設備工程、電氣電信工程、及其他各類工程中使用。
12-21米舉臂履帶式高空作業車:在不平整或泥沙作業場地適用。建築工程、鋼骨作業、外壁作業、隧道、橋樑等建造工程、設備工程、電氣電信工程、塗裝作業及其他等各類工程中使用。


傾斜或崎嶇地面

履帶或四輪驅動高空作業車(爬坡能力約20-30°)

12-28米舉臂輪胎四輪驅動式高空作業車:在些微傾斜或崎嶇作業場地適用。建築工程、鋼骨作業、外壁作業、隧道、圓頂建築、橋樑等建造工程、設備工程、電氣電信工程、塗裝作業及其他等各類工程中使用。

高空工作車(自走式高空車)操作人員應先接受「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16小時課程且通過測驗取得操作資格證明,並於工作前事先閱讀該次作業所使用之高空工作車操作說明文件,若有不清楚之處,應諮詢雇主、出租商或製造商之意見,切忌直接將其他車輛或設備之操作經驗應用於高空工作車上!

目前勞動主管單位所頒布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中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9條要求:「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以強化工作人員安全知識暨專業技能,避免發生職業災害。

111年7月7日起,凡需操作高空工作車(自走式高空車)之人員,均須盡快至全國各職訓中心報名,接受高空工作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於16小時(學科8小時、術科8小時)訓練課程後取得操作資格,目前因全國須接受訓練的人員眾多,而各地訓練單位需時日消化,故緩衝施行期限至112年12月31日止,簡單說就是要在此期限前完成訓練取得操作證明

目前遵照職安署頒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修正之規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16小時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自111年7月7日施行,故目前已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3小時訓練者,仍須接受16小時之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操作資格。

磐石企業在專業提供安全工程設備給客戶的理念堅持下與對客戶勞工安全的重視態度,除了團隊人員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甲種業務主管與職業安全衛生乙級證照外,還特別派員前往日本第一大高空設備生產製造廠AICHI株式會社研習高空作業車相關維修技術,再至IPAF(國際高空工作聯盟)受設備安全操作訓練。

磐石對所提供的高空工作車(自走式高空車)於廠內進行操作教學,使工作人員可實車練習熟悉操作,使之後於工作地點開始作業時方能得心應手!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相關規定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如已接受高空工作車(自走式高空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明後,還需視實際工作內容看是否須接受其他工作訓練,例如使用高空工作車(自走式高空車)進行乙炔熔切作業,就須再接受特殊作業安全教育訓練取得乙炔熔切作業資格。另如雇主或工作場所有其廠區相關規定或要求,承攬商也須符合其相關規定,安排其他相關教育訓練。

承攬商或雇主使用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進行作業前,須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1條之規定

1. 於開始作業前應指定專人(營造作業主管或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至工作場所現場勘察作業空間的狀況後訂定高空工作車作業計畫書,其內容應包含作業場所之狀況(室內或戶外、障礙物、地面等)、高空工作車之種類(直臂式、屈臂式、剪刀式等)、規格(作業高度、範圍等)及數量、 施工標的(建築物、機械設備等)、工作性質(油漆、電焊等)、作業方法指揮信號(指揮監督人員、行進引導人員)、行經路線、遵守事項、勞工個人安全設備(安全帽、反光背心、安全鞋與背負式安全帶等)、停工條件(強風、大雨、地震等)、緊急應變措施等,使作業勞工周知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施工人員依計畫從事作業。

2.現場監督人員應按職業安全管理辦法第50-1條之規定,要求勞工或工作者於作業前確實執行高空工作車(自走式高空車)設備每日或作業前點檢表中表訂事項進行自主點檢,如有異常因立即停止使用且貼上故障禁止使用警語並隔離該設備,通知工作場所負責人與相關維修人員。

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1條規定,雇主應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為避免已取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者於高處作業時,發生因突發事故致無法操作高空工作車之情形,該受雇主指定於現場指揮監督勞工作業之專人亦宜接受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操作人員資格,以利協助操作高空工作車,妥善處理突發事故。

4. 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之翻覆,作業時車輛如配有支撐腳架或外伸輪胎之功能,應將其撐座或輪胎完全伸出,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路肩之崩塌等必要措施。

5. 在工作籃(台)控制面板以外操作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時,為使操作者與工作籃(台)上施工人員間連絡正確,應使用對講設備或規定統一指揮信號,並指定人員依該信號從事指揮作業等必要措施。

6. 為防止高空工作車之翻倒或翻落,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自走式高空車)之積載荷重能力與超過二人以上在工作籃(台)內作業。

7. 為防止勞工夾傷或墜落,不可將雙手或身體過度伸出工作籃(台)以外。

8. 為防止勞工墜落,嚴禁作業時腳踏工作籃護欄或攀附在工作籃(台)外作業與在工作台上加設梯子或木板等意圖增加作業高度。

9. 勞工作業時應確實佩帶全負式安全帶及安全帽,並將安全帶掛鉤於工作台之安全母索或錨定點上。

10. 嚴禁將高空工作車做非主要用途使用,常見使用高空工作車作為其他用途有:
       A. 作為上下通行設備,人員攀爬工作台至其他作業位置,易發生人員墜落事故。
       B. 兼作起重設備或懸掛物料於側邊使用,易造成高空工作車翻倒或翻落 。

使用高空作業車(高空作業平台)從事高空作業雖然更為安全與有效率,但若人員不當操作使用、未有適當防護具及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措施,可能導致墜落、翻覆、夾傷及感電等職安危害!


人員接受相關訓練

勞工除應領有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證外,還須接受高空工作車(自走式高空車)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取得操作資格,操作時須按所學習的安全方式來進行操作,以避免操作錯誤或不當操作而導致嚴重的傷亡危害。

依照高空工作車作業計畫施工

操作高空作業車從事作業之人員應聽從工作場所指揮監督人員並依計畫進行施工,避免因周圍環境障礙物發生碰撞、翻覆、夾傷或感電等危害。

作業場所地面情況確認

於作業前,事先確認高空作業車行進路徑與作業場所地面狀況,土質地面須確認無塌陷風險,砂石地面須確認無過陡斜坡,如有30cm內高低差或排水道時須鋪設具承受該高空作業重量之堅固道板。

工作地點與行進路徑地面障礙物確認

事先審視作業時該高空作業車車尾迴旋距離與長度等,用三角錐警示圍欄定訂適當之作業距離,禁止人員與其他機具進入工作範圍內。操作人員應依場地狀況採低速行駛。

工作地點與行進路徑空中障礙物確認

於作業前事先審視作業時該高空作業車平台高度或伸臂長度等距離內是否有突出物或纜線,用塑膠警示圍條定訂適當之高空作業車伸展工作距離,操作人員應依場地狀況操作。 如有電纜線須事先關閉電源。附近有如電桿或電塔須保持9M至15M安全距離或聯絡電力公司協調作業。

每日或作業前確實點檢並填寫自主檢查表

需確實執行每日(作業前)自主點檢表並紀錄,避免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在工作期間發生機具故障造成危險。

詳閱設備操作說明書

操作人員應在作業前先閱讀設備操作說明文件,如有不清楚操作之處,歡迎諮詢磐石,切忌直接將其他車輛或設備操作經驗應用在高空作業車上。

作業場所圍欄架設

於工作範圍架設圍欄或警告護欄並嚴格禁止人員或其他機具進入該作業範圍,二台以上伸臂式高空作業車作業時也須事先協調安全工作距離,以免互相干擾造成碰撞危害。

操作控制

操作桿與緊急制動裝置周圍必須淨空,以免妨礙操作致使意外危害。

行進移動

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 行駛移動時須指定引導人員並規定一定之信號,引導人員依該信號引導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進行移動。行駛移動時應先將車輛收縮至最低狀態,移動至定點後再將工作台舉升至作業點;移動車輛或工作台時,皆應與周圍障礙物保持安全距離,並隨時注意行進前方是否有人員或障礙物。

確實安全著裝

作業時應確實佩戴全負式安全帶、安全帽與其他裝備,並將安全戴掛鉤於工作籃(台)之錨定點或安全母索上。

墜落預防

不可作業時腳踏工作籃護欄或攀附在工作籃(台)外作業與在工作台上加設梯子或木板等意圖增加作業高度。

夾傷預防

不可將雙手或身體過度伸出工作籃(台)以外。

翻覆預防

除行進移動外,為防止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翻覆或傾倒之危害,作業時車輛如配有支撐腳架或外伸輪胎之功能,應將其撐座或輪胎完全伸出,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路肩之崩塌等必要措施。 工作時如遇強風或風速過大時應立即降下並停止操作使用。

超載使用

不得超過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之積載荷重能力與超過二人以上在工作籃(台)內作業。

不當使用

不可將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作為其他用途使用或掛載工程材料於工作籃(台)側邊。

未作業或休息時應將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注意停妥,雇主或操作人員對於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應採取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2條之規定措施

1.將高空車下降至最低位置。
2.操作人員離開控制工作台時,應避免將車輛停放於有坡度之地面,車輛應確實熄火並使用制動裝置制動,保持高空作業車於穩定狀態,並採取預防高空作業車逸走之措施,如停止機組後再輪下放檔塊等,以保持車輛於穩定狀態。
3.若工作地點為道路旁,工作結束需將高空作業車放置路邊時,應在機具前後四周放置警示標誌與警示燈。

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 裝卸載時需指定引導人員並規定一定信號,且採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3條之規定措施

1.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
2.使用道板時,應使用具有足夠長度、寬度及強度之道板,應穩固且固定該道板於適當之位置。
3.使用填土或臨時架裝卸台時,應確認裝卸台具有足夠寬度、強度,並保持適當之斜度。
4.上下板車時指定引導人員,協助引導板車司機裝載或卸載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
5.夜間裝卸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上下板車時,除指定引導人員外,應有足夠照明設備協助板車司機裝載或卸載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

雇主使勞工從事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之修理,應指定專人監督並採取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4、5條之規定措施

1.應指定專人監督該項作業。
2.決定作業步驟並監視作業中安全支柱、安全塊之使用狀況。
3.勞工於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升起之伸臂等下方從事修理、檢點等作業時,從事該作業之勞工除需配戴安全帽外應使用安全支柱、安全塊等,以防止伸臂等意外落下之危害。
4.從事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維修作業之人員需具備機械設備相關證照或受過專業人員培訓。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8-8條規定 高空工作車之構造須符合CNS14965、CNS16368、CNS16653系列、CNS18893國家標準、ISO16368、ISO16653系列、ISO18893國際標準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

舊版的職安設施規則第128-8條原本只列高空工作車構造須符合CNS14965:2006標準,而舊版標準CNS14965源自日本「高所作業車構造規格 」法規,此法規已多年未曾修正,且法規要求多數為原則性,並無詳細規定適用車型、測試項目、測試條件及測試方法等相關訊息,因無一致性測試方法,實驗室難依此標準執行測試。故後來修正加入CNS16368、CNS18893與CNS16653系列標準,讓使用之事業單位與租賃業者在採購時有所依循。

CNS16368:2018 適用車型與試驗項目:

適用於所有車輛,包含車載式(裝設於可行駛道路之車輛上)與自走式(可藉由自有動力移動)高空工作車如直臂型、屈臂型、剪刀型或自走與人力驅動之垂直軌桿型。試驗項目為動態擒墜錨定試驗(Boom)、靜態安定度試驗、動態路緣與凹陷試驗、動態煞車試驗、過載試驗、功能試驗與標示檢查,此標準可謂是所有高空工作車的母標準。

CNS16653-1:2018 適用車型與試驗項目:

適用於有特定特徵之車型,如具側向伸縮延伸護欄車型,一般此車型會用於軌道車輛箱體維護使用,主要對其設計、安全計算與安全要求進行試驗,試驗項目為動態擒墜錨定試驗、靜態安定度試驗、動態路緣與凹陷試驗、動態煞車試驗、過載試驗、功能試驗與標示檢查。

CNS16653-2:2018 適用車型與試驗項目:

適用於車載式具絕緣工作籃車型,如台電工程用車,試驗項目為絕緣臂介電試驗、底盤絕緣系統介電試驗、絕緣桶襯墊介電試驗、非破壞檢查(視情況)等,如車載式但非進行活線或電力維護作業使用未具絕緣工作籃之型式,無須進行此標準試驗。

CNS18893:2018 適用車型與試驗項目:

適用所有用於置放人員、工具及材料之移動式升降工作平台,對其作業計畫、自動檢查、重點檢查、年度檢查、維護、操作人員訓練、設備使用說明書、不當使用、個人防護具與防護措施等相關使用規定。

很多時候客戶採購高空作業車時通常會指名ㄧ定要買外匯車(國外進口的中古車),但其實外匯車也是採購於國外工地使用過的機具或國外出租業者汰換的機組。狀況不一定比較優,到了台灣還是要維護整理才能確保機具在工地能正常的工作。

我們常常提醒客戶,所有的建設機具使用時除了操作不當以外,通常是在機具旁邊的人員有危險性,操作者危險因子較低,如常見的怪手、堆高機、吊車等⋯。

但高空作業車則反之,高空作業車操作者除操作不當產生危險外還有機具故障的危險因素造成不可逆的職安意外!

目前在台灣的營建工地初期以履帶式高空車率先進場工作使用居多,但履帶式的二手高空作業車多數都購自日本國內,而日本因經濟泡沫原因,市場經濟已經失落了20年,日本AICHI(愛芝)、NAGANO(長野)原廠人員告訴小編,日本國內營建或出租業者這20年來都很少向他們採購新機具,再加上日本國內有東京奧運、311大地震與熊本大地震等建設需求原因,也造成較新年份的中古車釋出很少,偶有1-2台也是以拍賣的方式在市場流通,而台灣廠商出價都不及東南亞的廠商。(掩面哭泣中⋯)

所以目前在台灣工地使用工作的履帶式高空作業90%以上是製造生產於1991-1995年的舊型車。

而這些20多年的舊機具,其部件老舊或油壓缸油封劣化都是我們要考慮的危險因子。

另一種輪胎式高空作業車製造年份會較新ㄧ些,通常年份會落在2008-2017年左右,多數品牌為美國GENIE或JLG,雖說款式新較無安全疑慮但近年國外原廠所生產的高空設備機具都使用電腦控制或需配合電腦來查修,如果採購後未來誰可維修?維修人員專業度如何?這些都是準備要採購高空作業車的人客要去考慮的問題。

所以我們都會建議客戶採購出租業者的機具

第一出租機具會正常維護,如有零件故障會即時更換。畢竟出租時如常常故障維修成本會增加,出租業者划不來。租用者也會抱怨,致使客戶不再租用。

第二確保採購後的維修服務沒問題。專業出租高空車業者通常會有廠房,也會配有維修服務人員,未來機具有問題時可以找到人員維修服務,不會讓您採購的機具成為廢鐵ㄧ堆。


磐石團隊會將每台採購回廠的機具做最大的預防性維修

1.全車油壓缸油封如老化雖未漏油就直接更換,尤其是安全性最重要的舉升油壓缸與水平油壓缸,有時甚至會抽桿更換桿內的伸縮油壓缸油封、控制線路與桿內油管。

2.上下控制操作箱線路重新整理讓操作更安全正常,操控面板也會更換為中文清楚標示的壓克力面板,讓操作人員更容易操作控制。

3.加裝燃油低油位警報裝置,提醒施工人員加油,引擎端則加裝油水分離器,避免油路阻塞機具無法啟動。

4.當然引擎的保養與全車黃油的潤滑是必備的工作,操作油也會視使用情況進行過濾或更換。

磐石團隊所作的這些工作與投入的成本都是為了讓機具能更好、更安全的工作,為磐石的客戶賺得更多的財富!

磐石所販售、租賃的高空作業車種類如下,均達CNS14965、CNS16368標準,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8條之規定

單柱輪胎式 (4M)與單柱履帶式 (4M)
剪刀履帶式 (4M-7M)與剪刀輪胎式 (6M-12M)
直臂輪胎式 (12M-18M)與直臂履帶式 (12M-21M) 
屈臂輪胎式 (14M-18M)  與屈臂履帶式 (6M-18M)  
小臂履帶式 (12M-22M) 與小臂輪胎式 (13-45M)
大平台高空車 (9-12M)
車載式高空車 (9-27M)
蜘蛛腳高空車 (9M-26M)

其它種類等


*以上車輛新舊品皆可從國外進口,新品會根據國際貨幣匯率價格產生變動。舊品的價格會隨機具的生產年份與現況而有區別。 目前通常4-12M車為充電式居多,也有少數的14M充電屈臂輪胎式車輛。
充電式高空作業車國內海關進口稅約8~10%,引擎式高空作業車約5%,磐石都可以代為辦理進口,也可介紹金融公司辦理租購分期付款,為採購的客戶節稅。

磐石所租賃的高空作業車均達CNS14965之、CNS16368標準,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8條之規定

高空作業車每日租金從800-15000元不等,需視所租用車輛的種類和數量來計價,小型車輛租用者可自行載運節省運費,但有些大型車輛除租金外還須支付車輛運費,運費視路途長短計價。所以租高空作業車需把來回運費一起計算下去,而租越久越能分攤運費或由磐石吸收運費,讓客戶更划算。

磐石對所販售的高空作業車皆俱有維修相關技術與穩定的零件供應能力

磐石的技師都有上過JLG、GENIE、AICHI、AIRMAN等各大知名品牌公司的技術研習課程,並且磐石公司可直接取得生產原廠的技術支援,只要是磐石所售出的機組我們都有能力並負責維修。維修時需更換的零件視不同的車種,都是直接對日本或歐美原廠採購,讓客戶所採購的機具更安全有保障!

雇主對高空工作車(自走式高空車),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5-1條之規定,每年定期實施大保養與檢修

磐石高空作業車(自走式高空車)出車前都會進行出廠檢驗,並填寫出場檢驗表,並在車身貼上高空車每日(作業前)自主檢查表,租用期間,每次使用前該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確實的執行檢查,除了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定外,為的是能更安全且有效率的進行工作。租用期間或使用時數達300H時,磐石的維修團隊會排定時間前往保養並進行功能檢測。
當然每年磐石對所自有的高空工作車(自走式高空車)也會排定維修計畫進行年度檢修,所有的維修或零件更換都有記錄存檔喔。 所以您的設備如果是向磐石所購買的,也可以委由磐石來進行維護保養工作喔!


(因智慧財產權,無法再此網站顯示詳細整張的紀錄表)


(因智慧財產權,無法再此網站顯示詳細整張的紀錄表)

充電式的高空作業車(高空自走車)電瓶會常壞掉不外乎下列幾種原因,電瓶失水、電瓶過度放電、電瓶過度充電與電瓶已達使用壽命。
一般的充電式高空車的使用者多數認為充電機的充電插頭插上就好,不必理會它,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當充電機損壞或保護功能故障,就會造成電瓶損壞。

電瓶失水

當發生電瓶因失水故障時,我們首先應確認該機具是否有確實執行作業前檢查,如果未執行檢查,那初步判斷此故障屬人為疏失造成。一般解決的方式就是透過確實執行作業前檢查來防止電瓶液位過低未即時補充蒸餾水,故造成電瓶失水致使電瓶損壞。但如果有執行檢查並作電池液的補充,機具卻工作1-2個星期就產生電瓶失水的現象時,就要注意充電機過充保護的功能是否已經故障,要用儀器來量測,看充電機的過充電保護功能是否正常。 另一種防範電瓶失水的方式是將電瓶更換為鋰電池或免加水的高容量電瓶,但仍需透過儀器量測充電機的保護功能以防發生過充情況。目前國外高空作業車(高空自走車)製造原廠已將免加水電瓶列為選配。

電瓶過度放電

電瓶如果長期放置(達一個月)時,就需將電瓶充至滿電,然後將電瓶總電源線接頭退開,如果是配有總電源開關的日系車款,就將總電源開關關閉。因為就算機具沒有使用,電瓶還是會有微幅的自然放電損耗,退開總電源可有效減少電瓶自然放電。
就算電瓶總電源線已拔開斷線,仍需每20天再接回線路後執行一次5至8小時的補充電,將電瓶充至最滿,再執行推開電源線的方式放置,如此維護保存可有效增加電瓶壽命。

電瓶過度充電

充電機光看字面大家都知道他有充電的功能,往往忽略了它的另一個功能,就是過度充電保護,當電瓶電量過低時,插上充電機執行充電,此時充電機會用大電流定電壓來進行充電,充電機會根據電瓶的充電比例慢慢下降其電流,此稱為均充。但當電瓶補充至80%電量左右,充電機會下降至2至3安培來進行最後充電工作,此稱為浮充,充電過程中電流的下降就是充電機的過充電保護功能。
所以當電瓶外觀變形膨脹或充電時電瓶的外部溫度過高,但充電機可將電瓶充至滿電,這時就要用儀器量測充電時的電流變化情況,如果在電瓶已充電超過4小時但電流強度卻一直保持剛開始充電時的電流值,沒有慢慢下降的趨勢,這時就需更換充電機來避免電瓶的過度充電。

電瓶已達使用壽命

目前市場上所有高空作業車(高空自走車)使用的電瓶都有一定的使用壽命,電瓶有一定的充放電次數,電瓶內部極板的鉛會跟稀硫酸(電瓶液)化學反應,產生硫酸鉛,它是一種結晶體,覆蓋在極板上,越來越多時,會導致電瓶充放電變差,最終讓電瓶蓄電力(冷啟動電壓)不足。電瓶的剩餘壽命值可使用電瓶檢測表來量測,一般電瓶在有正常維護的狀態約可使用3至4年,但也須看機具工作情況,如果是高空作業車(高空自走車)出租公司,因為需經常的充放電,所以電瓶的壽命會縮短至2至3年。損壞的舊電瓶如果沒有專業的回收處理會污染環境,所以須謹慎小心處理,磐石團隊為了保護地球,將可再生的電瓶委由一家專業的電瓶再生公司處理,減少廢電瓶的產生。
為了更加環保,在業界磐石也率先開始測試鋰電池在高空作業車(高空自走車)上的應用,等產品測試成熟,將針對廠內充電式高空作業車(高空自走車)進行全面升級更換,為保護地球盡一份心

磐石對所販售的高空作業車皆俱有維修相關技術與穩定的零件供應能力

磐石的技師都有上過JLG、GENIE、AICHI、AIRMAN等各大知名品牌公司的技術研習課程,並且磐石公司可直接取得生產原廠的技術支援,只要是磐石所售出的機組我們都有能力並負責維修。維修時需更換的零件視不同的車種,都是直接對日本或歐美原廠採購,讓客戶所採購的機具更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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